广西:入园项目交地后开工期限不得超6个月
2020 年 03 月 28 日 16:11:57 来 源:摘自网络

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介绍了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最新政策。新《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 

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西工业产值总量、园区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例、超百亿园区数量、税收收入和占比等指标得到大幅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郑杰忠介绍,2019年,该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性指标: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入园项目交地后开工期限不得超6个月 

《办法》规定: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当前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利用状况仍然突出,极个别用地单位拿地后十来年都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 

新《办法》规定,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项目落地实施前需开展资源等系列评估 

据介绍,新《办法》在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实现了诸多政策集成和创新,主要体现: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需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 

鼓励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除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产业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鼓励各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记者 黎兆齐 通讯员 黄尚宁 )


(作者:黎兆齐 黄尚宁)

锛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vvvcd.com/view-120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