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服务业分批分时段安全有序复工 满足条件方可复工
2020 年 02 月 10 日 04:12:08 来 源:摘自网络

南宁市服务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导则

根据《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现制定我市服务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导则。

一、服务业企业复工时间安排

2月10日起,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宾馆、餐饮企业(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和商贸流通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批发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复工。

2月15日起,为企业生产提供融资、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的企业可以复工。即包括:各类金融行业企业,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总部管理、租赁服务、广告业、资产价格评估、鉴定认定、仲裁服务、咨询招标,工业设计、文 化创意、文化出版,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网络办公、线上办公。

2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复工。

暂缓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集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包括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复工条件

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贵任,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贵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责任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员工分批到岗安排等内容,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联动机制到位。企业要与属地医疗、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每日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复工情况和员工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对每名员工近14天的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邕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邕上班;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邕时间,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检测正常、无不适症状后方可上岗。

(四)设施物资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要求,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液等),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重点地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

(五)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企业经营办公场所;在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企前体温检测,按规定上报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多种方式普及传染病防护知识,做到有症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清洁消毒到位。使用空调系统的,应定期清洗,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对不采用空调系统通风的,应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通风。针对有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要定时对重点区域(工作台、电梯、食堂、卫生间等)的清洁消毒。食堂应注意食物安全,推行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要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采取承诺制申请复工。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申请复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复工申请采取承诺制,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并提交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食堂和公司宿舍防控措施方案(无食堂、无集体宿舍的不作要求),各县区、开发区联系人及方式附后。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认为不符合复工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制止意见。

(二)强化属地管理。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递交承诺书复工的企业进行抽查,督促企业按照《通告》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对于员工较多的企业(50人以上), 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由各县区、开发区根据疫情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不满足复工基本条件、不递交复工承诺书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业。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县区、开发区按要求每日汇总企业复工情况、复工企业员工健康信息,并通过钉钉、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在线填报,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展改革委产业科,邮箱:nnsfgwjfk@163.com )。

(四)商贸及流通企业、金融企业复工导则由市商务局、金融办另行制定发布。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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