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多,亮点多
2020 年 03 月 26 日 20:08:23 来 源:摘自网络

干货多,亮点多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黄思宁 摄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宁)今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自治区主席陈武签署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将于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作办法》的对外影响,积极营造依法治志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区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3月26日10时,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召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新闻发布会,重点对《工作办法》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亮点以及下步贯彻落实予以解读。

我国是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历史就是我国的一面镜子。198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曾任福建宁德地委书记时,在全区地方志工作会议上说道:“要马上了解一个地方的重要情况,就要了解它的历史。了解历史的可靠方法就是看志。”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是我国优良传统,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要求。据了解,在过去一年间,广西地方志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推进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发展,启动编纂,不断出版专志,优秀成果不断涌现。其中《广西年鉴》在中国出版协会第六届全国年鉴编纂出版评比表彰中获得特等奖;建设广西各地方志馆,其中南宁市方志馆已建成启用,奋力开创广西历史、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相关背景:“三个急需”出台办法

据了解,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后,2008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制定出台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指导全区地方志工作的首部政府规章,它标志着从依令治志到依法治志的重要转变。《实施办法》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全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但从这11多年来,广西的地方志、鉴、库、馆、网、刊、研、学、用、史等得到了全面推进,部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随着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日益重视,地方志工作从一本书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实施办法》滞后性日益凸显:

一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2015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公布的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审查验收”的规定不一致;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地方志工作遇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方志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对编纂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不履行配合修志、提供资料、承编专志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措施等。

面对新时代赋予地方志工作的新使命、新要求,急需通过对《实施办法》的修改,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并制定相关措施强化保障支持。重点体现在“三个急需”:

一是新时代赋予地方志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急需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2014年2月习总书记在北京首都博物馆考察时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首次对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出顶层设计。2016年3月,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将修史修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7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地方志工作被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同年5月,《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加强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修,加强地方史编写和边疆历史地理研究,完成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出版工作。开展旧志整理和部分有条件的镇志、村志编纂”,地方志工作被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任务。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鼓励乡村史志编修”,地方志工作被纳入乡村振兴战略。

二是地方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予以解决。《实施办法》颁布十余年来,全区地方志工作志、鉴、库、馆、网、刊、研、学、用、史,“十业并举”全面推进,正加快实现从“一本书”向一项事业的转型升级。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包括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地方志工作重视不够,“一纳入、八到位”贯彻落实不充分;地方志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对编纂人员的权力、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对地方志队伍缺乏有效激励;对相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不履行修志编鉴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对简政放权,尤其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地方志书的进度和编纂质量缺乏有效把控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影响并制约了广西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发展,亟待通过修改《实施办法》加以解决。

三是社会各方修志用志的新期盼急需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予以满足。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方修志、读志、用志的需求日益高涨,家谱、族谱,村志、镇志,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等的编纂蔚然成风,修志编鉴已从专门机构走向社会各界,在拓宽地方志发展路径的同时也带来了良莠不齐的问题,社会各方期盼通过对《实施办法》修改,界定职责,强化引导,规范管理,促进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将《实施办法》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并由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联合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常务审议通过,《工作办法》正式出台。

二、亮点:干货多多,亮点纷呈

新修订的《工作办法》共28条,主要涵括了总则、适用范围、职责要求、保障措施、权利义务、奖惩措施等方面内容。与2008年出台的《实施办法》相比,《工作办法》“干货”多多,亮点纷呈,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加突出。主要体现为以下8个“首次”:

一是首次将地方志工作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并写入总则中,极大提升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首次将地方史、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的编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纳入了《工作办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了地方志的工作格局。

三是首次提出建立“地方志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编修地方志的工作机制”,保障了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首次将“建立完善地方志主编、总纂等责任制度”以及“制定全区统一的地方志评议和审查验收制度”纳入《工作办法》,对于提升地方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首次将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列入职责要求,体现了地方志工作的与时俱进。

六是首次新增人才队伍建设条目,并明确“可以采取聘用、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为缓解当前地方志人才队伍断层断档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七是首次明确“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利于激发地方志队伍干事创业的动力。

八是首次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纳入追究查处范围,进一步明晰了各方的工作职责。

三、下步举措:圆复兴梦,推地方志举措

下个月开始,《工作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广西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弘扬八桂方志文化、促进新时代广西地方志工作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及相关部门,认真抓好《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抓好对《工作办法》的学习宣传。下步将把学习宣传《工作办法》系列活动列为今年地方志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一方面,组织全区地方志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研读《工作办法》条文,加深对《工作办法》基本精神的理解。同时,协同自治区相关媒体,加强对《工作办法》的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工作办法》的知晓度与参与度,为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以《工作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强化依法治志观念,切实提高依法履职水平。要把《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纳入日程,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工作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逐项抓好相关条款的落实。并将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工作办法》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总结先进,推广经验,通报问题,切实维护《工作办法》的权威性。

三是以学习贯彻《工作办法》为动力,聚焦 “两全目标”攻坚,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全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我们将以学习贯彻《工作办法》为动力,聚焦志鉴编修主业,全力攻克“两全目标”堡垒,全面提升地方志服务大局能力水平,着力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努力推进一批精品成果,为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贡献方志力量。

国史、方志、谱牒是中华传统历史文化的三大基石。地方志作为“一方之全史”,纵贯古今、横陈百科,承担着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构筑精神家园的重要职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热点答疑:

为什么要制定《工作办法》?

自治区司法厅:《工作办法》是对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实施至今11年多来,广西的地方志、鉴、库、馆、网、刊、研、学、用、史等得到了全面推进,部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随着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的日益重视,地方志工作从一本书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一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2015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公布的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级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审查验收”的规定不一致;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地方志工作遇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包括:地方志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对编纂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不履行配合修志、提供资料、承编专志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有效制约措施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区地方志编纂出版的质量,阻碍了我区地方志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亟待通过废止《实施办法》,出台新的政府规章加以解决。

原来的《实施办法》现改称《工作办法》,其名称的涵义有何不同?

自治区司法厅: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随之于2008年7月14日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具体贯彻实施。现在新的《工作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大,由原来的“地方志”(含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扩大为“志书、年鉴和地方史”,涵盖了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以及地方史等,因此名称改为《工作办法》。

与《实施办法》相比,《工作办法》有什么调整变化?

自治区司法厅:新修订的《工作办法》共28条,与原来的《实施办法》相比,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五点:一是将地方史、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的编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纳入了调整范围,拓宽了地方志工作范围;二是增加政府建立修志编鉴工作机制、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地方志发展保障措施;三是对建立健全主编、总纂责任制度,审查验收制度的责任主体以及审查验收主体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地方志质量提供保障;四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进行了明确;五是增加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工作以及擅自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的法律责任。

如何确保《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在《工作办法》贯彻落实上,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真学习真落实,反对形式主义。包括:通过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工作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解读、研讨等形式,深刻领会《工作办法》的精神,熟悉《工作办法》的各项规定;通过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作办法》,扩大影响。

二是结合学习贯彻《工作办法》 精神,与当前的地方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督促各部门依法修志,不断为地方志机构提供翔实的资料;各级地方志机构要加强与当地统计、文博、档案、图书、新闻媒体等机构的联系,补充完善资料;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干部、老同志积极性,广泛收集实地调查资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将《工作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地方志工作组织、管理的各个环节,履职尽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志的水平和能力。

如何结合《工作办法》的实施,推进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通过《工作办法》的实施,助力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使地方志事业从“一本书主义”向一项事业转型升级,其必要举措就是“十业并举”,即以修志和编鉴为两大主业,统筹兼顾方志馆建设、地情网建设、数据库建设、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期刊工作、学会工作、理论研究、地方史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作者:黄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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